坚决治理机关、事业单位“吃空饷”行为 我市重新修订实施财*统一发放工资规定细则
我市从2005年起在全市机关、事业单位开展清理“吃空饷”现象以来,两年来共清理出“吃空饷”人员96人。为了进一步规范财*统发工资工作,从根本上治理部门机关、事业单位人员“吃空饷”行为,我市最近重新修订了《新余市行*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》,并从今年3月起正式实施。 这份由市编办、市人事局、市财*局共同修定的《实施细则》对“吃空饷”行为进行了定义,它包括:单位因不及时上报调出、退(离)休、辞职退职、开除、死亡、失踪等人员变动,产生多领、冒领工资现象;没有按管理权限批准单位人员停薪留职、自费读书、长期请假者而仍然领取财*工资的现象;因病长期请假、受降级降薪处分等人员而没有及时告知财*统发办公室,而产生多领工资的行为;受刑事处罚,判缓刑或缓刑以上的人员应停发工资,单位不及时上报继续领取工资的现象;单位中有病长期请假、受降级降薪处分等人员没有及时通知财*统发办公室,而产生多领工资的现象。 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产生冒领工资的单位,财*部门将按冒领、多领工资数额的5~10倍扣发单位的公用经费,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建立对多领、冒领财*统发工资有奖举报制度,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12310。对举报核实属实的,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。统发单位擅自同意停薪留职、长期请假外出的,机构编制部门将核减该统发单位相应的编制,停发工资人员要求恢复工资,必须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证明,经统发办研究,在停发人员单位张贴要求恢复工资的公示15天,若无人举报,方可恢复其工资。《实施细则》还规定,今后超编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。